《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示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在居间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居间合同纠纷。
《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有两类,即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将寻觅搜索到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报告居间”或“指示居间”。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居中斡旋,代为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意思,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又称“媒介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其服务范围有限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这是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最主要区另别。除此之外,居间合同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合同是诺成、双务、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媒介居间中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又被称为中介合同,但本案由中所指的中介行为,不包括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在实践中,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主要有:
(1)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或交易信息和媒介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劳务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用人信息或求职信息和媒介服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委托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的区别。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一样代委托人从事活动,而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只起介绍、协助的作用,其本身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适用本案由时不要将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混淆。
居间合同里的中介行为不包括技术中介,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是技术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