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是指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与船东签订的,依约定对船舶进行经营或管理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包括与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活动有关的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因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合同法》: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运输和拖航。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七) 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是因船舶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因该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在《海商法》中没有专门规定,依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据此,有关船舶管理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及《海商法》最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