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具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徉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专有权,指的是特殊标志所有人对特殊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他人是否侵害其特殊标志专有权而与他人产生的纠纷。
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特征是:(1)权利主体是由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2)取得该专有权需订立书面合同。(3)权利的客体是图书标志,是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古祥物。
对于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目前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因此,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但鉴于特殊标志也是一类商业标识,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是《规定》专门列举的一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由: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能够作为特殊标志受到保护的标志有很多,并不限于人们一耳熟能详的奥运会、亚运会、世博会等有关标志。另外,该条例第21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也就是说,不仅我国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标志可以受到保护,代表我国参加他国或者我国举办的类似活动中使用的标志也可以受到保护(如经国务院批准代表我国参加某项国际赛事的中国体育代表团的标志)。
2008年的《规定》在本第三级案山项一下还曾列举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纠纷”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纠纷”。当时主要是考虑,奥运会和世博会分别是全球最为重要的体育和文化活动,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在全球有着十分广泛的使用和影响,特别是我国即将在北京和上海分别举办奥运会和世博会,因此予以特别列举。鉴于实践证明,因侵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侵害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纠纷并不多,加之事过境迁,这次修改未再列举有关第四级案由,对于可能出现的侵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的纠纷,与侵害其他特殊标志纠纷一样,应当直接确定为浸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特殊标志因登记而产生,加之实际使用方式的特殊性,一般不会有权属纠纷,《规定》因此也未列出此种案由,而仅规定了“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授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特别注意区分特殊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参见"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中的相关部分)。
一般来说,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国或者相关的国际组织都会通过制定专项法律等,以实现对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全面保护。在我国,更是高度重视对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工作,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
以世界博览会特殊标志为例。2004年10月13号,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并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 条例》是专门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一部专项法规。因此,只要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包括国际展览局和每一届世界博览会举办国的具体组织机构) 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公告,便会在法律上获得严密保护。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博览会标志的行为,都违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机关应首先考虑适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进行立案调查及处理。同时,《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由此可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并不是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唯-一个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同样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只是其他法律、法规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是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