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的,占有之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其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是指纯占有人之丧失占有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于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者依据合同等约定要求他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如果属于后者,则可以根据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决定适用物权纠纷项下各类物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之案由,或者适用合同纠纷项卜合同解除、无效等返还财产之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既包括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也包括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孽息。如果孽息被消费了、因过失而损失了或者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问对物支出了费用,依其性质为必要费用还是有益费用,以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其请求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一样。
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为维持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现存价值的范围内请求偿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请求偿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这种费用完全由返还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清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清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物返还纠纷应区别占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占有物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占有物为动产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占有物返还纠纷仅适用于纯粹的占有人丧失占有时的返还请求权,如果是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者依据合同等约定要求他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适用原物返还请求纠纷或者合同纠纷类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