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四大特点:即①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②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④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1、处罚法定原则。即:①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②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③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④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中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要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即①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②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要求做到: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二是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四是处罚幅度得当。《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因为事过境迁,取证困难)
7、处罚救济的原则.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1、申戒罚。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是指不罚款,只警告)。
2、财产罚。①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②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③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①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②暂扣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③吊销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④责令补种树木: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⑤限期更新造林: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的一种处罚。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
1、一事不再罚。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一个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给予一次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裁量处罚的情节。①不予处罚的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十四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林业行政行为能力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林业行政行为能力的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的,不予处罚。(体现了人性化执法)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林业行政行为能力的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林业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③从重处罚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抗拒林业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我省有的地方处罚滥占林地案采用顶额罚款方式,属处罚不当行为)。
3、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则
(1)一行为的处罚规则。一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2)数行为的处罚规则。数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违法行为。①连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②继续行为:也称持续行为,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实施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③竞合行为:是指违法主体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法条上又包含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④牵连行为:是指违法主体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而其实施该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或者结果又涉及到了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共同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共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即两个以上违法主体共同故意实施的同一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单位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注意:村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处罚时属于其他组织一类,可处罚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4、林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①如果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继续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如一周内每天不停地砍树、开垦林地)②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究时效适用实效中断,以重新计算的方式确定最后期限。(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林安发[2001]15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即累计起来作为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