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按照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可分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多式联运;按照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在2008年《规定》中,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第一级案由出现,本次《规定》修改则取消了这一第一级案由,而将由铁路运输引发的民事纠纷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归入各类案由项下,使案由的划分标准更为统一合理,这是本次案由修改的一个较大变动。其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法院受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等几个原第三级案由均并入运输合同纠纷项下,作为第四级案由出现。
在我国,水上运输主要由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内陆可航水域(内河)运输三部分组成,其中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又被统称为国内水路运输。本案由的水路运输指的即是国内水路运输而不包括国际海上运输。
本案由中,联合运输与多式联运的区别在于:联合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责任承担的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果明确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则由该区段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运输方式单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也是单一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多样化,在两种以上;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其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运输区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法律。
在实践中,运输合同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把旅客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等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用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用船舶经水路把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至另一个港口,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航空器和其他设备,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把托运物运送至制定点交给收货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出租汽车把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承运人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城镇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索道缆车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多个承运人用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把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上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至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的被褥、衣服等其他旅行物品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在列车行李车内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是指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与托运人的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并收取运费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