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包括待运海运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因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非法留置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和费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货物。
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达抵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的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拖方末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己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不合法的留置行为即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权,因此,因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燃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非法留置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与其他的损害在范围和原因方面略有不同。其他损害范围一般在船舶之间或者船舶与其他水上水下物体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纠纷,要求损害与船舶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过失和故意的情况,而非法留置则不存在过失的情况,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