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股票是最主要的证券表现形式,按照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可分成若干种类。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另11股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按照股票流通性,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根据股票票面和交易币种,分为A股、B股和H股股票。股票权利可因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取得,这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间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因而引发股票权利确认纠纷。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实践中,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券权利确认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考虑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包含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形式,这些证券权利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因这些权利确认产生的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