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命令,是指国家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即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内,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及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1、地矿政管理的对象
任何管理都是由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构成的,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矿政管理的客体是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即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和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应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等)。这类活动包括广泛的内容,地矿政管理仅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对其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在下面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内容和范围详述)。因此,地矿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这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地矿政管理区别于其它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进而源于其管理自然客体的特殊性,即管理活动的自然客体——地质体(含矿床)的特殊性。
2、地环政管理的对象
地环政管理主要是人类生存环境的管理,其客体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地质环境勘查、保护、治理活动。地环政管理的对象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