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权主要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上诉制度是确保人民法院既能及时、正确地惩罚犯罪,又能保护无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由于各种上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分别处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对他们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法律规定他们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2)法定代理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类不能进行正常诉讼活动的自诉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赋予他们以独立的上诉权,他们的上诉,即使被告人、自诉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罪行轻重是最清楚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处理他的犯罪问题,与他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既不完全了解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决又不直接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以法律没有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利,而以取得被告人同意作为提起上诉的条件。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无权涉及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而且,这种上诉并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为了保证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剥夺、侵犯或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应当实行监督。对于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错误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上诉的权利,而是给予其请求抗诉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有充分的根据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诉。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上述三项理由的具体情况很多。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在上诉状或抗诉书中提出上诉、抗诉的根据和理由,而且在提出上诉状或抗诉后,甚至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仍可作补充阐述或提出新的根据和理由,第二审法院不应加以限制。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 13,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法律规定上诉期限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让上诉人等有一定的期间充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和准备上诉的理由,以保障他们行使上诉权;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上级人民法院能够迅速地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能及时得到纠正,以免拖延诉讼。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上诉一般应用书状提出,上诉人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提出抗诉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l条作了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榆臻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一抗诉,并且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