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充。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而且合}义庭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为审判员.人数为3人至5人。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组织与活动,依据权利平等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的法定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就是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对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
被告人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不仅要审理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即使上诉人死产了,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上诉,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审理后对已死亡的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理刑事诉讼部分,以正确确定民事责任。最高法《解释》第315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五)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理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常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例如第一审判决、裁定对上诉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而对未上诉的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正确、量刑不当的,应裁定驳同上诉人的上诉,对未上诉而存在错误裁判的人要撤销原审有关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
总之,全面审查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该条款表明,我国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有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两种,即对于部分tz诉案件、全部抗诉案件及其他应当开庭的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其他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涮查和辩沦、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三类:一是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三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由于是在一审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除第二审程序已有专门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但是,第二审程序又不完全等同于第一审程序,还有其本身的一些特点,因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开庭前的准备,开庭时宣布合}义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作好m庭准备。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背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5)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发言;对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对于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或者是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让其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
(6)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
鉴于开庭审理的方式是在检察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核实证据,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便于合议庭全面弄清案件事实真相,通盘考虑定罪量刑,确保审判质量,因此,第二审法院应尽量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3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既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该规定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一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有的一审、二审法院相距甚远等实际情况,从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的目的出发,作出了这样变通、灵活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起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就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采用此种方式,有利于提高二审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阅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3)讯问被告人。合议庭通过直接讯问和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意见,以及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注意分析被告人前后供述、辩解中的矛盾点和疑点,运用事实和证据核查被告人的口供。
(4)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合议庭要认真听取案中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还要听取检察人员的意见;既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意见,也包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
(5)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至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例如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犯罪性质不准、罪名不当,量刑畸轻、畸重,或者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等,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需注意的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于此种情况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发同重审以一次为限。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第二,违反回避制度的;第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第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在上述五种情形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具有第一、二、四种情形时,应发同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为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均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制度,违反这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对第三、五种情形是否一律发回重审的问题,则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那些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反之,如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度较轻,且并未发生审判不公正的结果,则可由二审法院根据情况酌定是否发同重审,并辅以审判监督函等形式予以指正。
(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除死刑案件外,均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得再行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宣告裁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告。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嗌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三)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对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的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