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各类案件时,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的影响和干涉。从严格意义上说,独立审判原则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根据《宪法》第123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均不能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党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这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因而,形成一套保障我国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施的有效法律制度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要真正落实独立审判原则,需要从法院外部生存环境上保证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同时还应从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上保证承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法官拥有独立裁判自己所办案件的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定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不受来自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根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民事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裁判获得正当性的基础,司法机关只有认真贯彻这一原则才能使审判行为及判决结果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 l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该原则是《宪法》第134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根据该原则,我国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与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但要注意的是.此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我国公民,对于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宪法》第1 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第9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基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三大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监督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为了保证检察监督原则的具体施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213条对检察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监督范围全面。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审判活动,还包括调解活动和执行活动;不仅包括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还包括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审理结果的监督,还包括对审理过程的监督。
第二,监督形式多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形式有三:(1)抗诉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2)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监督时间的全程性。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诉前、诉中、诉后、执行等各个阶段的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仅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进行.,
综上所述,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而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此条规定,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第二,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三,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遭受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
同等与对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l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现行法对同等原则的规定,该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对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外处理国际事务的一项基本政策,目的主要是令各国相互尊重主权,促进各国平等交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行对等原则,一方面可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进行民事诉讼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