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它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人类最早的起诉方式是私诉,即由被害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控告犯罪人。随着刑事起诉制度的发展,控诉人的范围又由被害人扩大到一般民众,一般民众也可以行使控诉权,形成“公众追诉”的形式。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性质认识的深入、司法经验的积累以及国家职能的进一步强化,仅有私诉已不能满足解决冲突、惩罚犯罪的需要。公元14世纪,法国设立了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检察官及检察机关,标志着公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正式确认。由于公诉本身具有的优越性,它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起诉形式。
就当今各国对刑事案件起诉权的行使情况看,存在各种追诉形态。如承认被害人进行私人追诉的被害人追诉主义,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承认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实行私人追诉;由警察个人进行追诉的私人追诉主义,例如,英国一直到1985年《犯罪追诉法》创立作为追诉机关的检察官制度之前,传统上就是实行这种做法;由大陪审团进行追诉的民众追诉主义,例如,美国许多州实行的都是检察官和大陪审团并行追诉的制度;以及由检察官独占犯罪追诉权的起诉独占主义,例如日本。①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目前世界上不少法治国家实行的是国家追诉(公诉)和私人追诉(自诉)并存,并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做法,例如俄罗斯、德国及我国。通常,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比较严重的犯罪必须以公诉方式起诉,而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交由自诉权人自主决定是否起诉。保留自诉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对那些罪行比较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主要损害个人利益的犯罪由被害人或者有关个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更有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解决冲突,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集中人力、财力追诉那些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1996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贯彻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同时适当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对此20l 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不变。
起诉的任务在于通过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起诉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发动审判程序。“不告不理”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审判以起诉为前提和基础,没有起诉方的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区别于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的一个基本点。起诉方起诉以后,受诉法院才获得对起诉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控辩双方也才有权对受诉案件进行诉讼活动并承担法院裁判的义务。
第二,从诉讼职能上讲,起诉是现代刑事诉讼II大主要职能之一——控诉职能的履行方式。
第三,从效力上看,起诉限制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控审分离原则要求法院审判范围受起诉范围的制约,即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必须保持审判对象与起诉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