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刑事诉讼便进入审判阶段。
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审判的界定各不相同。关于何为现代意义的审判,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进行争议的当事者中间存在一个具有权威的第三者,通过这样的三方相互作用把当事者争论引导收敛到一个合理解决上的社会机制,就是审判。①美国法学家富勒则认为:“使审判区别于其他秩序形成原理的内在特征,在于承认审判所作决定将对之产生直接影响的人,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参加审判,即承认他们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②在我国,审判就是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方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由此,审判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双方之间的冲突或纠纷;(2)利益主张不同的冲突双方把这一争执交由非冲突方的、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处理;(3)在“两造具备”,第三方居问的“三方组合”格局中,按一定程序解决该纠纷;(4)对冲突或行为的处理,第三方有最终的独立决定权。
刑事审判是审判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由于诉讼中的一方通常系由代表国家的官方机构即检察机关来充任,因此,较之于其他类型的审判,刑事审判无疑极具特色。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主要是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举证、调查、辩论;而裁判则是在审理的基础上,依法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某些程序问题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
刑事审判内容广泛,程序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分类:按照审判的内容可划分为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按照诉讼的进程可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经过的程序,因而也称之为特殊程序。在第一审程序内又可按程序的繁简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上的简化。明确审判程序的分类有助于理解和把握不同程序的特点,便于司法操作。
从世界范围来说,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的结构尽管存在较大差异,但审判程序都属于决定案件实质问题的关键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刑事审判的任务均在于行使国家刑罚权,只不过二者完成此项任务的方法或过程有异。
从根本意义上讲,我国刑事审判的任务也在于正确行使国家具体刑罚权,同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我国刑事审判的任务与西方国家在具体表现形态上又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在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加以适度的主动调查,正确查明案情,有效地揭露犯罪,证实和惩罚犯罪,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保护的另一种利益。由于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及其刑事责任轻重的最后和关键的阶段.因此,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在刑事审判中,通过赋予被告方尽可能与控诉方相对等的诉讼手段,以及采用法官主导下的控、辩双方互相对立的证据调查机制,使控、辩双方都能够就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发表充分意
见,从而有利于辩明案件真相,正确地作出裁判,进而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刑事审判还可以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法制教育作用,扩大办案效益。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和各种审判制度得以全面的贯彻和实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及民主性和科学性也获得了充分的展示和体现,犯罪必受惩罚,权利应受保护的观念必然在被告人、旁听人员及社会一般群众的心目中大大增强和弘扬。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与此相应,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对那些案情较为简单,证据确实、充分,处刑较轻的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审判规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便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因为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首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审判。从第一审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对事实作出认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罪责问题作出裁判。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或者虽有上诉、抗诉,但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判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依法执行。另外,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而且第一审程序中的许多规定是其他审判程序参照执行的标准。可见,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它在整个审判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