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转变为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只有在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决定提起公诉。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第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的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第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第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及时惩罚已经归案并已查清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先起诉和审判;在逃嫌疑犯归案并查清犯罪事实以后,再另案起诉。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前述两个方面是提起公诉的实体性要求,这一方面则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性要求。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公诉必须符合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将不被受理,不能启动审判程序。
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提起公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的要求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里,《刑事诉讼法》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前面加上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限制词,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关于对有罪判决的判决条件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起诉阶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有可能少于人民法院判决时获得的证据材料,同时,也与贯彻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司法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书面依据,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同时也是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因此,起诉书的制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要求进行。其基本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文字简练,表述准确、严谨,格式规范,引用法律全面、准确、恰当。
具体而言,根据有关规定,起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首部。首部主要是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编号等。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如果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白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3)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通常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一般只写出犯罪主体和认定的罪名。案件来源,主要是指该案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还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一般写明“经本院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应写明公安机关名称,案件移送的时间、要求、过程等。
(4)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也可以概括叙写。
(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6)尾部。写明起诉书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本案承办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制作起诉书的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
(7)附项。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住址或羁押场所,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案移送的赃物、证物。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罪行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时适用的比普通第一审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建议的权力,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第208条的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