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处理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影响,当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拘押,作为刑事被告人被讯问、审判时,其所能承受的心理压力是有限的。初人监所的未成年人多数是涉世未深的初犯、偶犯,往往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混合关押之后,不仅学会了多种作案技巧,亦学会了应付审讯的手法,其严重性不容忽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确立分案处理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充分保护进入诉讼阶段的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来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响。
从该制度的内容上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二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是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犯人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l 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
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了不公开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那种当众“曝光”或自尊心受挫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从未成年人今后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法律作出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公开进行的规定,也是诉讼文明的体现。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审查外,还应就导致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情况、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确立该制度之目的,是为了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该制度上进行了专门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犯罪轻重的一切事实情况,如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犯罪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证据,其中查清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至为重要;第二,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查,如家庭情况、父母管教方式、在校学习情况、社交往来等等;第三,着重查清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其步入犯罪泥潭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主要指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相关因素及社会关系;第四,着重查清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智力能力、身心发育成熟程度、情感类型等个性特征:第五,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有无畸形变态等情况,并注意区别是属于医学上的病态还是思想认识上的偏激、反常。贯彻社会调查制度,有利于因人施教,因案讲法,特别是对那种犯罪结果相同、犯罪缘由相异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选择不同的感化点和突破口,并在具体适用刑罚上体现出区别对待的原则,以达到彻底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
隐私特别保护制度强调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隐私给予特殊的保护,尽量避免给其贴上罪犯的标签,从而有助于其顺利康复回归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 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这里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该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使其能够更快、更好地同归社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的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相关司法解释也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法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