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采取的强制治疗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由于该措施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在适用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性和必要性原则。如果精神病人精神已经恢复正常或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失去了强制医疗的前提和必要性。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发现该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就应当对其解除强制医疗措施,使其恢复人身自由,回归社会。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按照最高法《解释》,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于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同的6个月后再次申请,因此复查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在我国有权决定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机构是人民法院;与此对应,为了防止该措施被滥用,避免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提前释放,同时使得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及时恢复人身自由,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解除意见进行审查。另外,由于对下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不服的决定,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复议,在此种情形下,最终有权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法院应为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与此对应,在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情形下,有权决定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主体为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强制医疗机构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诊断意见进行审查。为了查清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除了审查该意见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要求其他医疗机构重新评估。
强制医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实施暴力行为的人继续危害社会,同时该措施限制了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当被强制医疗的人认为自己的病情痊愈或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可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措施。而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从保护其家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也有权申请解除该措施。按照最高法《解释》,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如果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凋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如果决定解除强制医疗,还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应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检察机关不仅有权对普通程序进行监督,也有权对特别程序,包括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既有权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还包括在执行期间,监督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例如,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或者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