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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劳动争议
- 地区:内蒙古-通辽 |
类型:劳动争议- |
酬劳:另议 |
发布时间:2015-08-14 15:27
- 案件内容: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总公司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1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1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1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14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15年6月14日,公司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