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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劳动争议
- 地区:山西-临汾 |
类型:劳动争议- |
酬劳:另议 |
发布时间:2015-08-17 11:48
- 案件内容: 我先生2004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我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的做法我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我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我先生想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