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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损害赔偿
- 地区:福建-泉州 |
类型:损害赔偿- |
酬劳:另议 |
发布时间:2015-08-19 10:06
- 案件内容:2015年3月15日中午一时许,我公公在自家责任地犁完地后便将公牛赶回家,途经山边路段时,恰遇同村赵小林牵着自家的公牛去放牧,在相距约五米处时,赵小林便冲着我公公喊:“你赶你的牛让路一下。”但为时已晚,两牛相见后,便怒目相视地准备斗角,赵小林虽然拽住手中的牛绳,但仍拦不住野性好斗的公牛,而我公公此时赶过来想劝开自家的公牛也已来不及了,两公牛一照面便用角顶撞打斗起来,在顶撞过程中,公公的公牛处于劣势便突然转身欲逃跑,将前来劝架的其撞倒,与此同时,赵小林也赶过来抓住牛绳用力拽住了自家的公牛并将公牛拉到别处控制起来,才制止了公牛继续打斗的局面。赵小林见我公公倒地仍未爬起来便跑过去将原告扶起来,查看伤处后便护送我公公回到家。见伤得不轻,赵小林又于当天下午去找草药来给原告服用,晚上,我公公感觉疼痛难忍便于次日早上到小山乡卫生院检查,卫生院检查后认为我公公伤势较重需要转院,于 当天转送到天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第5肋骨前端骨折; 2、右肺挫伤;3、右侧创作性气胸;4、颈部、胸壁皮下气肿;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九天后才于8月24日出院。在住院期间按医嘱由亲戚一人陪护。我公公出院后又于4月25五日至6月2日到乡卫生院门诊继续治疗。前后共花去医药费4128元,其中县人民医院3617元,小山乡卫生院511元。6月2日,我公公反映到村委要求处理,村干于同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要求赵小林承担公公部分医药费,但赵小林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由不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我公公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