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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地区:山西-忻州 |
类型:劳动争议-劳动合同 |
酬劳:另议 |
发布时间:2015-08-26 17:11
- 案件内容: 2014年6月10日,我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了《艺人唱片演艺合约》,合约中明确规定了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姐工资每月5000元,公司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MTV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分享相应收入。同时,郑小姐要缴纳签约费1.5万元,如公司违约,将双倍返还此签约费。合约签订后,郑小姐如约缴纳了签约费。她于2002年3月15日至17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还有对公司艺人人身进行约束、行为进行要求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了与郑小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但拒绝退还签约费15万元。双方产生纠纷,郑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退还签约费1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郑小姐的请求,我公司不服想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