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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其他
- 地区:湖北-武汉 |
类型:其他- |
酬劳:另议 |
发布时间:2018-03-24 22:47
- 案件内容:我公司以国家机关的档案证据直接证明,而且被举报人宜昌市葛洲坝客车运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甚至自认了偷税的税款又被其涉嫌贪污了的犯罪事实,于2017年3月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和稽查局提交了实名举报书和证据等材料,宜昌市地税局稽查局虽然作出了2017年7月3日《答复函》,竟仅仅称道“经调查核实,无直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偷税行为,不予立案”。对其主要问题如下:
1,称“经调查核实”,那么向谁调查核实的?调查被举报人帐簿、凭证、资料的过程和情况呢?怎不作答复?
2,称“无直接证据证明有偷税行为”,那么即使不调查核实,仅以第14、16号铁证证据足以直接证明,而且被举报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会计甚至自认了11次代扣个人所得税20余万元(其中含我公司约7万元),你地税局和被举报人至今没有出具或提供被举报人代缴该税款的发票,怎么无直接证据证明偷税呢?怎么没有偷税呢?
3,该11次的结算均没有记载记帐凭证号的铁证事实,足以证明没有进入其公司财务账簿之举报请求事项,怎不作答复呢?
4,没有入账、代缴、偷税的税款又被其涉嫌贪污了的犯罪事实,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之举报请求事项,怎不作移交和答复呢?
5,决定“不予立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法呢?怎不作答复呢?
6,其中代扣我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约7万元既然不予追缴,就应该偿还给我公司。
所以,我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宜昌市政府行政复议科作出了2017年9月4日《行政复议告知书》,竟称“应当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又于2017年11月13日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并作出了2017年11月16日《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因此,我公司又向宜昌市、湖北省党政机关申诉至今均无处理和答复。
请求有识之士代理,以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我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