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立遗嘱人:邱某某,女,住某某路某某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51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因身患重病,为了家庭亲属间避免产生继承纠纷,对本人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与丈夫共同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坐落某某路某某号室(面积91.35平方米,契证编号:332526201000817、完税凭证字号:02440223),该房屋尚有部分按揭贷款没有归还,该房屋属于我的份额由大女儿邱某某、小女儿邱某某二人各半继承。
二、除第一条财产外,我没有其他大额财产。
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大女儿邱某某、小女儿邱某某和妹妹邱某某各执一份。
本遗嘱由邱某某监督执行。
立遗嘱人:
证明人:
代书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