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立遗嘱人:艾**,女,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社后村**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身体健康,基本情况陈述如下:
我与丈夫管**(又名管**)于1957年结婚(没有领结婚证),
1958年**月**日生大儿子管**,1965年**月**日生小儿子管**。
我与丈夫管**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一幢房屋,坐落莲都区岩泉办事处社后村(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丽水集用(2002)字第**号),该房屋属于我与丈夫管**夫妻共同财产。
我丈夫于2010年**月**日在家死亡,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死亡时间为2012年**月**日,我和丈夫共同所有的房屋原由我和丈夫共同居住,丈夫死亡后由我一人居住,经与亲友口头商议,房屋作出如下分割:
我占50%份额,丈夫50%的份额依法由我和管**、管**三人平均继承。
除以上房屋外,我没有其他大额财产。
为了避免产生继承纠纷,我所有的房屋作如下处理:
坐落莲都区岩泉办事处社后村房屋我的份额**平方米(含50%份额**平方米,继承丈夫**平方米)全部归大儿子管**继承。
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
见证人: 代书人: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