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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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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艾**,女,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社后村**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身体健康,基本情况陈述如下

我与丈夫管**(又名管**)于1957年结婚(没有领结婚证),

1958年**月**日生大儿子管**,1965年**月**日生小儿子管**。

我与丈夫管**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一幢房屋,坐落莲都区岩泉办事处社后村(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丽水集用(2002)字第**号),该房屋属于我与丈夫管**夫妻共同财产。

我丈夫于2010年**月**日在家死亡,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死亡时间为2012年**月**日,我和丈夫共同所有的房屋原由我和丈夫共同居住,丈夫死亡后由我一人居住,经与亲友口头商议,房屋作出如下分割:

我占50%份额,丈夫50%的份额依法由我和管**、管**三人平均继承。

除以上房屋外,我没有其他大额财产。

为了避免产生继承纠纷,我所有的房屋作如下处理:

坐落莲都区岩泉办事处社后村房屋我的份额**平方米(含50%份额**平方米,继承丈夫**平方米)全部归大儿子管**继承。

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

见证人:                                      代书人: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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