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船舶触碰是船舶与非船舶发生接触,客体一般都处于静止或无法移动的状态,故船方一般就是造成损害的施害方,所以因船舶触碰请求损害责任提起的诉讼,由触碰发生地、触碰船舶最先到达地、触碰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l条进一步明确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与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属具之间的碰撞,即海上设施一方或多方在移动状态下的碰撞;而船舶碰触是指在只有船舶一方是移动状态的情况下,船舶与静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碰撞。
船舶与船舶之外的其他设施或障碍物发生触碰,是指船舶与防波堤,灯塔等发生直接的触碰造成的损失。船舶与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是指互有过失的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如两船相撞,同时撞坏航标,这一点我国《海商法》第8章第169条第2款做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