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 27号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另参见“175.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