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类案件涉及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因此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损害发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商法》并未对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专门规定,但是该法的第169条第2款中关于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中对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也可以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处理
由于海上、通海水域中的沉船、沉物机器残骸、废弃物,海上、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而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也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