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修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船舶修理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船舶修理合同又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属性,因此船舶修理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