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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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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4
【审批日期】 2013-11-14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到刑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于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确定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一般的光船租赁合同纠纷的区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般的光船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无配备船员的船舶出和给承租人使用,不同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同,合同的性质也不同。

  我国法院在处理时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协议过选择其他国家法律作为准法,只有排除了适用国际公约、外国法的情况,才可以将我国法律、法规作为准据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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