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一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
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3〕 3号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L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27号
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i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
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