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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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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4
【审批日期】 2013-11-14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hr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海上、通

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并未对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作出专门规定,从法律属性上讲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同时也属于承包合同的范畴,因此该类纠纷的处理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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