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理货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因理货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理货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理货人为船方或者港方提供理货服务,代表船方或者港方与承运人交接货物,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故处理理货合同纠纷也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