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供应方向船方提供物资,船方付给费用,是典型的买卖关系,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在法律属性上也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因此处理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也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