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