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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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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如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拖航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规定有关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2)救助方拖带被救助物的拖带行为;(3)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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