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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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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坏人提货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地域竹辖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一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保险关系具有特殊性,因为保险人主要依靠投保人所提供的保险标的的情况来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费率的高低,如果投保人欺诈或隐瞒,极有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所有法律对于保险合同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险费率,它是依照大数法则根据特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厘定的。就具体的被保险人而言,他听所交纳的保险费比起约定风险发生后所获得的补偿是微不足道的,就这一点而言,保险与赌博具有同样的数学基础。为了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业务进行赌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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