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担保合同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21
【审批日期】 2013-11-21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xdsg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6)项的规定,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骨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或者第三人为海事担保而订立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合同均属于海事担保合同,因此有关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应该参照《担保法》中有关保证、抵押、质押的规定。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