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6)项的规定,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骨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或者第三人为海事担保而订立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合同均属于海事担保合同,因此有关海事担保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应该参照《担保法》中有关保证、抵押、质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