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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释义290条 附则
作者:孙弥   时间:2018-11-05 11:10   点击量:1034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法释义附则290

刑事诉讼法释义之附则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权以及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其性质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相同的,因此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包括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手段。这里所说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军队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军队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在编职工在地方上作案的,也属于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对于军队和地方互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1982年11月25日作出了《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7年12月21日又作出了《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对军地互涉案件军队和地方的分工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监狱对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也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包括预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款是关于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款规定共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享有本法规定的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可以行使本法规定的侦查案件的权力;二是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法关于侦查的有关规定,受本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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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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