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丧失视觉能力的人。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尽管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都属于生理功能丧失的残疾人,但从我国刑法规定看,一方面,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严重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刑法对他们作出了不同于一般正常人的特殊规定,即对于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然,同是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往往有很大差别,而且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他们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如何从轻、减轻处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聋哑人 盲人 犯罪合法权益 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维护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构成犯罪合法权益时,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刑法从人道主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亦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既聋又哑的人,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的人,不适用该规定。但如果犯罪行为确实与行为人的单方面的聋或者哑有关,在处罚时也应当予以考虑。 2、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从宽处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罚原则。因此,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进行处罚时,首先应当考虑对这类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刑法并没有规定对于聋哑人及盲人犯罪都绝对地一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是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只有对那些确因生理缺陷,影响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那些智力发育正常,对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尤其对少数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则不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原则。因此,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免除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刑罚适用中应当避免规避法律片面强调人道主义,在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进行处罚时,出于对行为人的怜悯之情,无原则地扩大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总之,司法机关在对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裁量刑罚时,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实际刑事责任能力的强弱、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综合考察,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关键词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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