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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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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李诗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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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110120071014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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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给他个“借款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8-11-17 14:05

很多人都在用信用卡,刷信用卡,其实质是借用银行的钱,在规定的还款日以前还款,是无息的。而如果逾期未还的话,会是什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其中“恶意透支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


什么是“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解释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进一步解释“恶意透支”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那么,什么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上述司法解释为如下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综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逾期未还款,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犯罪:1、明知自己没能力还款而大量透支;2、透支的资金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而非正当用途;3、透支后躲避追债;4、转移、隐匿资产;等。


以上说明:透支信用卡(借银行的钱)数额较大而不还款,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么,除此之外的借款(比如民间借贷)数额较大而不能还款,后果又是怎样呢?


前不久,一当事人称,其一朋友以各种理由向其先后借了巨额款项,后来发现,该朋友的各种借款理由均为虚构,现在还不了款了,其认为这个朋友属于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借贷双方相互认识,且借款理由或借款用途,不影响正常的借贷关系的认定,故不属于诈骗,不予立案,建议该当事人走民事诉讼途径。


而走民事途径,有了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仍不还款,也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纵然可以将其纳入“黑名单”,多方面对其进行限制,但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的罪名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而非“诈骗罪”。当然,在此过程中,如果能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其涉嫌诈骗,依然是可以按诈骗罪再次报案。


但毕竟收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或“诈骗罪”的证据难度,相比“信用卡诈骗罪”,要大得多,证据要求的严苛程度,也要大得多。


那么,借银行的钱(如透支信用卡)与借个人的钱,数额较大不能归还的,二者的法律后果为什么差别如此之大?既然都是借款,都是民事关系,而民事主体的双方地位平等,为什么对于侵犯银行利益的行为,就会给予重拳打击,而对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只能是“走民事途径”这么无力?殊不知,有些人对被纳入“黑名单”根本就无所谓,他们很有把握的认为:反正你又判不了我的刑!


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很有必要设定一个“借款诈骗罪”,对以下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借款数额较大,逾期不还款,而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虚构借款理由和用途;2、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款,或故意虚构还款能力(包括虚构资产、虚构收入标准、虚构不可能实现的还款计划等);3、未按照事先声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4、躲避追讨债务的;5、转移、隐匿资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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