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司法厅 出庭的规定(试行)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 (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 (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 (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 (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应当出庭: (二)需要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出庭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另一方,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并就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相关人员出庭。无法通知或者侦查人员、鉴定人无法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方。 第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准许出庭的,应当在庭审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第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和准许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于开庭三日前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送达出庭通知书。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出庭。 第十条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熟悉案件鉴定材料及鉴定背景情况,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和重点,必要时可借阅相关卷宗及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为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的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在开庭前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视频等方式出庭,也可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第十四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请方有权重新委托、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侦查人员的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相矛盾的,侦查人员应作出合理解释。 经法庭准许,委托人可以拒绝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或取消委托。 第十八条 侦查人员、公职鉴定人因出庭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由其所属单位依照单位所属地的同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其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同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给予适当报酬,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或在本省范围内一定专业领域具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司局级标准,报酬按照8000元/人·日; 前款费用标准,不足半日的按照半日计算,超过半日不满1日的按1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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