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建农村建筑过程,由于施工人员安全施工的意识不强,施工管理不规范,相关安全设施不到为,人身意外屡见不鲜,纠纷频发。那么在这样的意外事故发生后,建筑所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2条、第26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施工方在没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建筑施工工程,雇用的施工人员造成了人身伤亡事故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与施工方(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那么何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呢?建设部2004年12月6日制定的《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同时,《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2条也对低层建筑的高度明确了界限,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因此,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等类似建筑没有强制要求施工资质,不要求建房户对承建人资质的审查义务。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就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即修建农村两层以下(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雇主雇佣的雇工受伤,建筑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建农村建筑雇主雇佣的雇工受伤,建筑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的高度(层数)对赔偿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影响。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不论是建设高层建筑还是低层建筑,都应当安全、规范施工,严格规范建筑施工活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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