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公诉证据标准 一、非法证据的种类及其内涵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 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驭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 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彩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能严重彩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二、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埔、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2,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埔、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台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彩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台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枪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捅、提起公诉的依据。 3,审判阶段。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三、 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1.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枪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接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井提供涉嫌非法驭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头。 2,调查核实的主要方法 (1) 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牲进行说明。 (2) 人民枪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尬讯问犯罪嫌疑人;回询问办案人员;固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国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色调败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固调职、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回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3,调查核实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BB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枪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 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台理解释的,应当提出阴确要求。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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