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在生活中,会有一些人触犯刑法,但是也会不仅仅是会引起普通的刑事诉讼,有时会牵扯到民事的一些纠纷,这时就会有一些附带的民事纠纷,所以这时就需要发放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书,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书的相关内容有是哪些?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书一、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x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女,19**年**月**日出生,**族,**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 诉讼代理人xx,***xx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族,**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xx以与被告人xx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x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二、相关知识: 1、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书的相关内容就是这样的了。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裁定书以及一些相关的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附带的民事诉讼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样会牵扯到一些民事赔偿,所以这方面就要十分重视了。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法律文书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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