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斗殴 正当防卫 一、斗殴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在因互殴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防卫过当为由进行辩解,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斗殴中,双方主观上都有殴打即侵害对方的意图,客观上相互实施积极的殴打行为,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所以,斗殴的任何一方一般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斗殴过程中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是在斗殴中,如果一方明示并且实际中止斗殴,另一方仍然进行攻击时,中止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的攻击急剧加重时,另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以下案件中的情况:某一天,唐某接到朋友吴某电话告知,其母亲被邹某打了一耳光。唐某听后赶到现场,质问邹某为何要打其母亲。邹某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以“打了又怎样”的恶语相挑衅。唐某气愤之下冲上去抓住邹某的衣领,邹某便一拳打过来,于是两人拳脚相加、相互殴打起来。邹某挨了几拳,于是往自己家中走去。此时,唐某也没有再追赶。邹某回家后拿了一根粗钢管返回事发现场,在追上唐某时便一钢管击打过去,被唐某及时躲过。后唐某无路可逃将邹某拦腰抱住,但邹某手里仍挥舞着钢管。情急之下,唐某就向现场的围观者喊了一句“快过来帮忙”。于是围观的吴某冲上去夺过邹某的钢管,并对着邹某的头部击打一钢管。邹某倒地后,吴某准备继续击打,被唐某及时阻拦。唐某马上打“110”报警、“120”组织抢救,并主动支付了医药费。然而邹某因颅内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对此案被告人唐某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和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唐某的行为应属于在斗殴中发生的正当防卫。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斗殴中,双方主观上都有殴打即侵害对方的意图,客观上相互实施积极的殴打行为,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所以,斗殴的任何一方一般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斗殴过程中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是在斗殴中,如果一方明示并且实际中止斗殴,另一方仍然进行攻击时,中止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的攻击急剧加重时,另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本案中,当邹某拿出钢管追打唐某后,其攻击明显急剧加重,而唐某已经自动放弃斗殴并开始逃跑。但邹某仍紧追不放,并继续向唐某攻击,即用钢管行凶。显然,对于已经终止斗殴行为的唐某来讲,邹某的攻击行为就成为一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严重威胁到唐某的人身安全。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而将不法侵害人抱住,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唐某采取的防卫手段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唐某和吴某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有三:其一,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只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为此时唐某已经放弃斗殴,并开始逃跑,邹某拿着钢管追打的行为就属于一种不法侵害。其二,唐某之所以要人来帮忙,是因为虽然已经抱住邹某,但其仍然手上挥舞着钢管,可以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所以唐某只能求助他人帮他夺下凶器。其三,至于吴某夺下凶器后对邹某击打完全出乎唐某意料之外。这一点可以从吴某打倒邹某后,唐某及时有效制止吴某的进一步击打并马上打“110”报警、“120”组织抢救,并主动支付了医药费等一系列客观表现得到印证。可见,唐某自始至终主观上没有伤害的犯罪故意,也没有伤害的行为,当然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既然没有犯罪故意,纵然吴某有伤害邹某的犯罪故意,那么,由于二人没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没有犯罪意思联络,从而共同犯罪也就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邹某的死亡与唐某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的行为应当以正当防卫论处。 二、亲属之间因矛盾激化引起斗殴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亲属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激化后导致暴力,在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对他方首先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受害一方是可以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当相应的形式责任。例如以下一案: 被告人叶某,女,成年人,某县山村农民。经人介绍,叶某与邻村男青年王某结婚。同时,按照两家的约定。王某的妹妹也嫁给叶某的哥哥为妻,双方都不要彩礼。两家换亲后,叶因家庭琐事多次与王家的人发生争吵,王某为此动手打了叶某几次。尤其是叶某因与婆婆吵嘴,将婆婆气得心脏病发作,送往医院抢救后方才脱离险境。外出打短工的王某回来听说后,将叶某痛打了一顿,使叶某两日没有起床。叶家父母听说后,即于当年冬天赶着自家马车将叶某接回娘家居住。王家不让叶某走,两家人发生争执,互相动手撕扯起来。王某见岳父执意要接走叶某,一怒之下便跑回屋中,拔出一把尖刀,将拉车的马捅死。从此,两家积怨更深,叶某回娘家后便一去不归。王家父母也想让女儿回娘家来,以此相要挟叶家劝叶某回婆家。但王家女儿与叶某的哥哥感情甚好,二人为躲避这种纠葛,索性离家出走,外出谋生。为此,王家的人更觉愤怒,觉得自己既走了儿媳,又赔了女儿,下决心挽回面子和损失。春节过后不久,王家父子三人即气势汹汹来到叶家,要叶某随其回去。因叶某赶场不在家,叶家的人又闭门不出,王某的父亲便让独生子把叶家的两只羊牵走,并扬言:“明天还要来,如果不让儿媳回婆家,就把他家的房子给扒了。”叶某赶场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为免遭不测,就准备了装有铁砂、火药的火枪,又亲自试放了一枪。次日上午,王某及其父亲纠集了多人,拿着绳子到叶家要人。他们闯入叶家院子后,王父即大叫大嚷:“叶某某,你今天同意走就好好走,不同意走就捆着走!”,这里叶某同其父、母亲及两个十几岁的弟弟妹妹关着门躲在屋内不出声。王家人见叫不开门,就找来铁锨、木棍撬门。叶某见对方撬门,就举着火枪警告说:“不要撬门,再撬我就开枪了!”王某说:“你别吓唬人,我不怕你开枪!”边说边继续撬门。叶某连续警告数次,均未能制止王家人的行动,又见门被撬得摇摇晃晃,便举枪从门缝中朝外开了一枪,击中了王某,致王内脏受伤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本案叶某如何定罪存有分歧,有的人认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有的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还有的认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认为,从本案看,叶某的目的虽然是想制止王家人的过激行为,但采取的手段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她明知王家的目的仅仅是让她回去生活,并没有加害她本人及其家人的意思,但叶某为了不被婆家人强行接走,事先准备了火药枪,并进行了试放。在王家人尚未直接侵害其人身权利之前,即开枪射击。叶某虽然不是希望开枪打死王家的人,但她明知门外有人,明知朝门外开枪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结果,仍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朝门外开枪,最后致其丈夫王某死亡。叶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对叶某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造成该次事件与王家的非法行为也是分不开的,所以,在量刑时应考虑对叶某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文章: 1、从检察院认为有罪而法院判无罪的案例中理解“无限防卫权” 2、警察应当如何正确实施正当防卫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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