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各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故不断发生,有的是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有的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充分认识并积极采取避免手段减轻危害后果的事故。在对这些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处罚就不得不成为人们必须经常讨论的课题。对过失犯罪如何认定处罚亦成为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过失犯罪 处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构成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即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态度;二是必须具有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特定的危害结果在刑法分则中主要表现于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三是行为人造成的过失行为,法律有规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负刑事责任。刑事司法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应当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一般来说,故意犯罪是行为人反社会思想意识的一种积极表现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对社会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素质的反映,不具有反社会的自觉性,因此,处罚过失犯罪只能是作为刑法对故意犯罪进行处罚的补充。特别是在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的案件中,一般是只处理故意犯罪,对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过失行为,也应当是在处罚故意犯罪的基础上以辅助的形式处罚过失犯罪。 (2)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积极贯彻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处所指预防,是从刑法个别化的角度对过失犯罪行为的处罚方法。由于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故意犯罪形成很大的差别,对主观恶性较小的人,刑法特殊预防的作用就很容易得到发挥,通过较轻的刑罚教育会使行为人改过自新,达到刑法的积极预防作用。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应当特别注意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3)对于造成危害后果相当的情况下,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轻于故意犯罪。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上,而且必须贯彻于司法 实践之中。对于造成相同危害结果的犯罪,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明显轻于故意犯罪;除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外,对过失犯罪一般不适用较重刑罚。 相关文章: 刑事辩护中如何分析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