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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植物制品罪罪名解释及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弥   时间:2019-01-21 15:52   点击量:681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定罪量刑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所谓运输,是指在中国境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所谓加工,是指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作为原料采取雕刻等方法制成工艺品等各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半成品制成某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成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之成为更加完美,更精致的成品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的作价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具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之一的,即以本罪论处。

立案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数额及标准会由于司法解释更新和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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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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