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注意能力判断应采用不同标准 普通过失只能采用个人标准。我们强调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是来帮助认定过失犯罪,并不是把注意义务当成刑法条文来适用,运用注意义务理论本身并不是直接适用刑法条文,适用的仍是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所触犯的刑法条文,因此也不存在着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过失犯罪 注意义务 认定标准 普通过失只能采用个人标准 要注意到普通的非业务行为与业务行为的不同之处,普通过失中的行为人并不具有职务和业务上的特殊要求,作为社会上的普通人,年龄、生理状况,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的不同,使得每个人所具有的认识能力也各不相同,如果撇开各个人所特有的认识能力而以所谓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就会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对于注意能力确实较社会一般人低的个人,如偏远山区受教育程度极低的农民,强使他因根本不能预见的危害结果而承担刑事责任是客观归罪的表现,使刑法失去其保障人权的机能。 业务过失采用平均人标准 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注意能力的判断采用了不同的标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业务行为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对业务行为的特殊要求。相对于普通行为而言,业务行为具有如下的特征: 1.业务行为的注意义务的渊源一般是成文的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等。 2.业务行为一般包含有危险性,这正是在学理上对普通行为与业务行为加以区分的标准之一,也是对业务过失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的根据。在大陆刑法中,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只是学理上的分类。正是由于业务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危险性,对从事该类特殊业务的人员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资格准入制度,以确保从业人员具有与危险业务相匹配的能力来预见危害结果和避免危害结果。对于业务行为的注意能力的判断采用平均人标准正是法律本身所要求的,对那些业务水平低下,其能力根本不适宜从事该种高危险业务的人,令其承担业务过失也并不是法律的客观归罪。 3、业务上注意能力的提高远比普通行为的注意能力的提高更依赖于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知道,普通过失的注意义务通常都是依据习惯、公序良俗等确定,具有广泛性、分散性、偶发性、非系统性,这种注意义务更多的是一种生活常识、经验的要求。在同等的客观条件下,行为人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条件,业务水平就会有所提高,其注意能力也会相应提高。社会对于业务水平的提高是保护的,甚至是鼓励的,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有利于保护业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正是由于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区别,对普通过失的注意能力采用个人标准不会打击先进、保护落后,而对业务过失的注意能力采用个人标准则会在客观上造成这样的后果。 业务过失的判断基点 业务人员因从事特定的业务,在业务领域内有高于社会一般人的注意能力,并且在与其业务相关的日常生活中也具备高于社会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但业务人员在实施普通行为未尽必要之注意义务而致危害结果发生时,我们认为他构成的是普通过失犯罪。 非业务人员实施业务行为而造成了危害后果,我们认为构成了业务过失犯罪。以业务过失犯罪处罚此类行为,也警示了不具备从事危险业务的能力的人不要贸然去从事易致人伤亡的危险业务。我国的刑法也是承认该种观点的,无证驾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交通肇事罪,另外还有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等。 相关文章: 1、刑事辩护中如何分析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 2、刑事辩护中如何把握处罚过失犯罪的原则 3、认定“过失”的公诉证据标准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 刑事辩护与案例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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