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诉证据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部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它在区分罪与非罪或者此罪与彼罪时有重要作用。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即属此种情况。 “非法占有”,是指对他人财产没有合法 根据的占有。刑法所打击的,通常是采用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或者贪污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运用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 ,行为人采用了刑法所禁止的侵财手段,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或者贪污等。 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对财产所有杈的侵害。对于侵害所应达到的标准,一般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驭得了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杈。财物既可以为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也可以是行为人 “虽不占有却能够有效地控制” 该财产,如对该财产的非法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在具体证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时,要综合运用法定的八种证据,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 认定,不能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要分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反映主观故意内容的书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考察行为人时实施侵害行为时机、目标的选择,对危害后果的处置等情况,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运用行为人时非法占有财产处分的证据,认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相关文章: 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回到刑事证据及鉴定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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