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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分析认定防卫不适时行为
作者:孙弥   时间:2019-02-01 11:06   点击量:681

文章导读刑事辩护中,对于防卫不适行为,一般情况下并非正当防卫,而是排除于正当防卫行为之外的非法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对其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此时,刑事律师还是可以作无罪辩护的。

关键词:丽水刑事律师 分析认定防卫不适时

一、防卫不适时的分析认定

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或者已经实行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人身损害。防卫不适时在形式上类似于正当防卫,实际上是对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不适时的所谓防卫。防卫不适时具有如下特征:(1)不适时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已经结束了不法侵害或者将要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这是构成防卫不适时的对象条件;(2)防卫行为发生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之时,或者已经结束之后,这是防卫不适时的时间条件,它是区别于正当防卫之关键;(3)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有过错的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或将要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防卫不适时的上述三个特征决定了其并非正当防卫,而是排除于正当防卫行为之外的非法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的时间不同,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防卫不适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二是事后防卫;三是延长防卫。

(一)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尚未真正发生,因此,其防卫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例如以下一案:被告人金某,男,35岁,农民。被告人金某与魏某之妻搞不正当两性关系。一天,魏某与妻发生口角,遂产生报复金某的念头。当晚,魏拿一把菜刀到金的姐夫王某家去找金。金某正在屋里,听到喊声,便拿起一把垛叉在屋内待防。当魏掀开门帘正欲进屋,被金一叉扎在前胸,随后又扎数下。魏受伤后蹲在地上,金又用垛叉打魏数下。此时,王某某用旧菜刀对魏的头部砍了一刀。金又让王某某为他找来扎枪。照魏的后背扎了一枪,深达胸腔,魏当场死去。本案中金某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

(二)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行为。事后防卫的特点是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行为人没有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而是在不法侵害过去以后,才对不法侵害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例如,被告人叶某某于日上午骑自行车出去游玩,行至某供销店附近,不慎撞着行人张某,张上前对被告人叶某某进行殴打。被告叶某某挨打后心怀不满,即起报复之念,并骑车追赶张某。叶某某追上张某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照张某臀部猛刺一刀,将其刺伤,造成开放性骨折。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叶某某作了有罪判决。本案中叶某某虽然人身权利受到了张某不法侵害,但在事发时并没有实施正当防卫,而是在张某的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且张某已经离开了现场,叶某某才持刀伤人,这实际上是叶某某的一种事后报复行为,也可以说是叶某某的一种事后防卫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延长防卫

延长防卫是指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已为他的防卫行为所制止,但防卫人主观上认为不法侵害未结束或者主观上已经明知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仍继续实施他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防卫人由于主观认识的错误、主观上的报复心理而导致的防卫过当,是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的表现,应当分别按照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理。例如,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本案中王某将宋某推倒摔昏后,其正当防卫的效果和目的就已经实现,宋某此时已不再具有反抗的能力,这时王某继续对宋某进行伤害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因此,对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其后将宋某杀死的行为则属于故意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宋某定罪处罚。

二、对防卫不适时行为的处罚

对于防卫不适时,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为了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对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犯罪论处;二是行为人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损害结果所触犯的刑律按照过失犯罪处罚;三是意外事件,即行为人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对其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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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水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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